返回列表日期:2017.08.02
近日,海南省省政府印發《關于以發展共享農莊為抓手建設美麗鄉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大力推動發展“共享農莊”,使農民轉變成為股民、農房轉變成為客房、農產品現貨轉變成為期貨、消費者轉變成為投資者,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增美。
《指導意見》提出,政府重點負責政策引導和規劃引領,營造有利于“共享農莊”發展的外部環境;企業、村集體組織、農民合作社及其他市場主體要充分發揮在產業發展和實體運營中的作用;農民通過合作化、組織化等方式,實現在“共享農莊”發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業。我省發展以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充分涵蓋農民利益的經濟組織形式為主要載體,以各類資本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為建設運營主體,讓農民充分參與和受益,集循環農業、創意農業、農事體驗于一體,以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為支撐,以農業和民宿共享為主要特征的“共享農莊”。可通過整村綜合開發、村莊農房改造升級開發、基地開發三種模式開發建設“共享農莊”。因地制宜建設產品訂制型、休閑養生型、投資回報型、扶貧濟困型、文化創意型“共享農莊”。
《指導意見》要求,省級層面成立推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發展“共享農莊”的統籌協調、督查督辦。各市縣政府要比照省設立相應領導小組,按照本意見精神盡快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引導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等參與。省直相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出臺具體政策、措施。
鼓勵能人回鄉,企業家、知識分子、市民下鄉,開發建設“共享農莊”
我省農村迎來發展新契機
近日,省政府專門印發《關于以發展共享農莊為抓手建設美麗鄉村的指導意見》,要求突出特色,因地制宜以多種開發模式建設“共享農莊”,并鼓勵能人回鄉、企業家下鄉、知識分子下鄉、市民下鄉,以租賃、合作方式利用農村空閑農房創業創意、休閑養老養生、鄉村辦公,發展“共享農莊”。
《指導意見》明確,“共享農莊”建設與全域旅游、百鎮千村建設以及休閑農業示范點、鄉村旅游示范點、現代農業示范基地建設相結合,統籌推進。把發展“共享農莊”和脫貧攻堅緊密結合起來,優先在自然環境良好的貧困村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村發展“共享農莊”,形成貧困戶與經營主體利益共同體,通過土地入股、出租、在農莊務工等方式增加貧困戶收入。探索運用“共享農莊”理念開展生態移民扶貧。精心創意設計,提升品位格調,多種形式挖掘利用展示海南村落文化、特色民居、紅色文化、黎苗文化、農耕文化等。
以個人訂制和團購訂制等形式,為消費者提供海南熱帶特色農產品認養、直供等訂制服務。鼓勵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和宅基地,發展特色民宿客棧,吸引消費者特別是“候鳥”前往農莊休閑養生度假。消費者及投資主體通過眾籌等方式募集資金用于發展“共享農莊”,農莊為消費者及投資者提供農資供應、技術指導、托管代種代養、產品銷售等配套服務,消費者及投資者按約定獲得實物或投資收益回報。引導消費者及投資主體與貧困村或貧困戶直接對接,消費者認養貧困戶的農作物或者承租貧困戶的農地、農房,貧困戶通過出租土地、房產或以土地、房產入股獲得財產性收入以及通過打理農莊獲得務工收入,打造貧困戶和消費者利益共同體,實現貧困戶持續穩定增收。吸引各類藝術家、創客利用品牌設計、故事挖掘、藝術再造、農業科普等文創藝術方式,打造集人文要素、生態要素、科技要素、創意要素于一體的特色農莊。
《指導意見》提出,建設“共享農莊”可采取整村綜合開發模式。由企業或農民合作社對整村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利用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和“四荒地”、廠礦廢棄地、磚瓦窯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閑置校舍、村莊空閑地等建設民宿和其他相應設施,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股權可以轉讓;將整村農用地進行統一規模化生產經營,消費者可以租賃農用地經營權或認養農作物,企業或農民合作社為消費者提供系列服務。
建設“共享農莊”可采取村莊農房改造升級開發模式。由企業或農民合作社將村莊現有房屋進行改造升級,其房屋可以出租。將村莊部分農用地進行統一生產經營,消費者可以租賃農用地經營權或認養農作物,企業或農民合作社為消費者提供系列服務。
建設“共享農莊”可采取基地開發模式。企業或農民合作社利用農業基地內農業附屬設施用地等建設管理用房,或利用基地已有的建設用地建設民宿,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股權可以轉讓。
建設“共享農莊”可采取租賃合作、股份合作、生產合作、勞務承包或務工等多種形式參與共享機制。企業或農民合作社從農民手中租用土地、房屋等,采取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動態調整等計價方式,兌現農民土地、房屋租金收入。農民以土地經營權、房屋使用權等入股給企業或者農民合作社,由企業或農民合作社將土地、房屋等進行統一規劃建設運營,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方式,農民獲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企業以統一技術、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訂制的方式,將農民自有分散的土地,組織納入到“共享農莊”生產合作,農民按保底價獲取收益,企業或農民合作社獲取營銷差價、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收益。農民承包農莊的生產管理和其他訂制服務,完成任務后,獲取相應的勞務承包收入,超額完成的享受額外的分成收益。農民在農莊務工,獲取工資性收入。
《指導意見》指出,采取先建后補、貸款貼息、貸款擔保、擔保補貼、以獎代補、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持發展“共享農莊”,將發展“共享農莊”作為財政支出的優先保障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對發展“共享農莊”提供信貸等多元化產品支持;對農莊中發展設施農業的,其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依法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以租賃合作方式利用空閑農房建設“共享農莊”配套民宿設施、組建鄉村休閑游合作社發展休閑農業、開展休閑養老、創業創新、開展農村電子商務、帶動貧困戶脫貧的,由市縣政府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獎補,其用水用電價格,給予當地農村居民同等價格;對發展“共享農莊”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給予獎補;對市民下鄉租賃空閑農房創業創新的,優先安排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給予農業科技示范戶待遇,享受貸款貼息;鼓勵市民下鄉租賃空閑農房興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經驗收達標后,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
《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共享農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支持農莊高標準農田建設,健全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水肥一體化、沼氣、田間廢棄物回收等設施,確保農莊達到生態循環農業發展要求;完善農莊通信網絡基礎設施,推進光纖進行政村,并向農莊延伸;完善物流體系建設,加強農產品冷鏈物流網絡建設;推進快遞下鄉工程;提升旅游功能,完善農莊及周邊的道路、景觀、旅游廁所、生態停車場、污水處理、標識標牌等設施,實現農莊景區化;加強農莊規劃設計和農房建設的風貌管控,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建立健全由基礎通用標準、技術標準、管理標準、服務標準等類別標準組成的“共享農莊”標準體系,并進行認證;民宿(客棧)不能超過三層,嚴禁以農莊建設為名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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